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82民初232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马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13774949T),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大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峰,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成马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本明
人民陪审员 王子建
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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