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与乳山市白沙滩镇小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238号
原告: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宣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波,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单位职工。
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小滩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南首277-4号。
原告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小滩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威海市茂银拍卖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常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