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1570号
原告:乳山市兴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董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其航,任经理。
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南首277-4号。
法定代表人:马旦壮,任总经理。
原告乳山市兴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7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兴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兴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兴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乳山市兴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星
人民陪审员 史建威
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