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建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147号
原告:威海建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法定代表人:邵淑巧,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宫辉,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南首**div>
法定代表人:马旦壮,任总经理。
原告威海建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建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建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建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