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乳冯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015)乳冯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979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