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1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沈阳路。
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世纪大道南首。
法定代表人:马旦状,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相关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与***共有位于桓台县果里大道406号鸿嘉星城观澜御府1区5号楼一单元11层东户房产,本院已于2019年5月15日委托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前述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该房产上已设定抵押权,且被执行人***只享有**的产权份额,故在本案中不具有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4、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鲁**车辆,本院于2019年5月9日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但该车辆现已报废,不具有处理价值;
5、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至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提取被执行人乳山市环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查上述保障金已被提取,现无余额;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亦不同意悬赏执行。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0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