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恢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06号(蓝岸森林花园项目二期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英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为。
被执行人:范舜凯,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3月5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3.在首次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NP××××的汽车一辆(查封登记底档,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A9××××、津AG9205的汽车和被执行人范舜凯名下车牌号为津HF××××、津JN××××的汽车均已报废或注销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未能查封;4.本院商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法院)将被执行人范舜凯名下坐落天津市河西区瀚景园13-1-1101号房产移送执行后,于2021年3月4日拍卖了该房产,于2021年7月5日成交,成交价为418万元,本院将其中305681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转执行费32400元,余款1090786元按查封顺序由首封法院提取;5.2021年8月3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论
书记员李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