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27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17719。
负责人:范家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RTRMXM。
法定代表人:孔磊磊。
被执行人:***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RTQX3P。
法定代表人:韩广泉。
被执行人: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安标垡村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911742。
法定代表人:魏克同。
被执行人:天津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3339990H。
法定代表人:李瑞凤。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A-17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36483790。
法定代表人:董为。
被执行人:范舜凯,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范舜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6085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范舜凯未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凯吉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范舜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27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庆
审判员 于 凯
审判员 冯志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吕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