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一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乐陵市一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民终2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开元北大街北首205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刘占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陵市一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云红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华,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陵市一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9元,减半收取计款5914.5元,由上诉人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祥波
审 判 员  魏 涛
代理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