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419号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价值1229765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297654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