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56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1-13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64号院内办公楼3楼301房间。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5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花园路支行账户8112********人民币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账户1511********人民币0.00元、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账户3760********人民币0.00元,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8112********人民币0.00元、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支行账户2000********人民币0.00元。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