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283号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BKRN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592114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WQQ8K9H。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385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行济***支行的存款4438569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的存款4438569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4438569元(账户现有金额199110.2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