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476号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1-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BKRN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592114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64号院内办公楼3楼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R77D31。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