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417号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1-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BKRN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592114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64号院内办公楼3楼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R77D31。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价值1377987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愿为申请人此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77987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