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4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508号名士豪庭4号市级公建1-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NBKRN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R77D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64号院内办公楼3楼3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QR77D31。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鲁0306执保47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山东巨甲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