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33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永新绿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
被执行人威海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永新绿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威海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元及利息、诉讼费**元。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9月15日、10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有价证券、保险、车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4、2020年11月4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晓 东
审判员 丛 明 霞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宪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