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永新绿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永新绿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5023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永新绿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5916940X2。
法定代表人:季恩永。
被告:威海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A2509。
经营者:***。
原告威海市永新绿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晓娟
人民陪审员谷爱莲
人民陪审员林桂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