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鑫茂汽车修理厂与乳山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鑫茂汽车修理厂与乳山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7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乳城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乳山市鑫茂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段。
经营者高艳姣。
被告乳山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第三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鑫茂汽车修理厂诉被告乳山市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丛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