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鑫泰预制构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民终2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党陆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鑫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薛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鑫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730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陆泰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