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787号
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6736761793。
法定代表人:杜合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解,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16585553P。
法定代表人:李登峰。
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可以依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7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覃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