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鹏顺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财保322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栋2单元27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16585553P。
法定代表人:郭应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鹏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793(集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WJ15G。
法定代表人:何冲。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鹏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为3990********的资金,冻结金额以900000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9月3日,珠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鹏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为3990********的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9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