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442号之一
杜新荣,女,汉族,1965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郑武路南段3号,身份证号:4128211965××××××××。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南新华,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郑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45798141F。
关于杜新荣申请执行**、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5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给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2月19日第一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杜新荣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第二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前往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在房地产事务中心无房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南新华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号20180001681、00008691),该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刘改名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第三次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杜新荣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杜新荣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杜新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郭亚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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