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郑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45798141F。
本院(2020)豫1725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37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85元、保全费3120元、执行费557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7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他财产性权益。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扣冻的,应当在查扣冻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扣冻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扣冻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扣冻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亚东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