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5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南新华,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郑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4579814F。
本院(2019)豫1725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307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61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新华、确山县胜利家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561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亚东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