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5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天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iv>
法定代表人:谢元朋,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村合心组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冬梅、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冬梅、遵义凯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5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 宏
审判员 罗明勇
审判员 唐兴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俊佐
书记员李碧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