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342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81399-0,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谢元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6060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执行费81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拒不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明秀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詹 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