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执监1329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尽快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彭湘华
审判员 眭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玮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