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03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汇川区行政办公中心A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0950095-X。
法定代表人张小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员。
被执行人: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村合心组(已搬至人民路国投大厦16楼)。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贵州凯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凌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