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远图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27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北远图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D681L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978416。
法定代表人:王学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魏振锋,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申请人河北远图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17×××22)内的存款3339071.75元。申请人河北远图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远图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17×××22)内的存款3339071.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远图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