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178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汝州市公路局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750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978416。
法定代表人:*学士
被告:河南豫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5号4号楼1单元1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7224005N。
法定代表人:曹万丈。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公路局管理局、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畅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