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39号
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181023573。
法定代表人:肖海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润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978416。
法定代表人:王学士。
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49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