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4民初2301-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51××××,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1.9元,减半收取5,84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