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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路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9021民初538号 原告: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统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路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一组。 原告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路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9.20元,减半收取计1769.60元,由原告神农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