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天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6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启商初字第01043号
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精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施向东。
被告上海宏天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天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2元,依法减半收取961元,保全费960元,合计1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顾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