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1915号
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汇仁大道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L8CJ5A。
法定代表人:徐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亮,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28285X4。
法定代表人:厉海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江西省英良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光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邦宇
书记员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