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030号 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