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030号
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上***环境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