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剑兰路3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J区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欧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K区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K区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9,501.70元,减半收取计4,750.80元,财产保全费3,370.80元,由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