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之一
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剑兰路3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J区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欧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K区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K区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系上海顶好世通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9,501.70元,减半收取计4,750.80元,财产保全费3,370.80元,由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