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
申请人: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剑兰路3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被申请人: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J区506室。
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0,175.46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175.4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