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剑兰路3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被申请人: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J区506室。 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下同)570,175.46元的财产。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175.46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