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剑兰路3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被申请人: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J区506室。
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49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下同)570,175.46元的财产。原告上海恒茂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0,175.46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