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025号
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898号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