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025号 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898号2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尤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