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090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莫干山路50号5幢B10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309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815元,并已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8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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