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3090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莫干山路50号5幢B10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日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309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815元,并已执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8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