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87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5号5楼50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申请人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28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5,758.91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35,758.9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