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87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5号5楼50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申请人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28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35,758.91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35,758.9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