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877号之二
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5号5楼50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1.80元,减半收取计11,110.90元,由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