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877号之二 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5号5楼50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O区185室。 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1.80元,减半收取计11,110.90元,由原告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