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生效的交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129515.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闫广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