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亚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1122民初335号、(2018)晋112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共计135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4元,执行费1731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8604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