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602执保5号
原告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亚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亚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84590.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亚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84590.3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竑
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