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77号
原告:律信(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天龙国际B座604。
法定代表人:赵树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留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与洞庭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律信(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律信(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律信(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信(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律信(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