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知民初149号
原告: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胡家墩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龙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学道199号天铁科贸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原告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刘岳鹏
审 判 员  胡 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沐轩
书 记 员  肖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