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申朋朋、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2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朋朋,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亚信(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与洞庭路交口东北侧润枫广场3-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天津市河东区,由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真
审判员武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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