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10441号
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海榆东线与湾坡路交汇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维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怡,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04号三亚实验中学9栋3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运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25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南海方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相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泉秀
书 记 员 符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